「不可贪婪」是什么意思——保罗为何单独拣选这条诫命?

贪婪是十言中唯一针对欲望而非行为的诫命——这是一条你可以在关闭的房间里违背的诫命——保罗引用它,正是因为它证明了罪是一种内在的实质,而非单纯的坏行为记录。

贪婪,是渴望邻舍所拥有的——而与十言中的其他每一条不同,没有人能从外部判断你是否违背了它。

希伯来动词是 חָמַד(chamad),意为渴望、贪图、将心系于某物。这个词含有一种强度——不是漫不经心的好奇,而是那种开始重塑你看世界方式的渴望。这个词在整部希伯来圣经中出现于美丽与可欲之物的语境中,但在第十言里,它描述的是一种越过了界限的渴望:针对邻舍之物的欲望。

第十诫之所以独特,在于它的位置。十诫中的其他每一言,都禁止一种行为:在另一个神面前俯伏、雕刻偶像、妄发誓言、在安息日劳作、打父母、杀人、奸淫、偷盗、作假见证。这些是你所做的事——是一个群体可以观察、判断和惩处的事。第十言禁止的,是你感受到的东西。「不可贪婪邻舍的房屋……邻舍的妻子、仆婢、牛驴,并他一切所有的」(出 20:17)。欲望本身就是违犯。不需要任何行为。

这正是为何保罗在写给罗马人的书信中,当他想要解释律法实际上揭示了什么时,首先选取了这条诫命:

「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『不可起贪心』(οὐκ ἐπιθυμήσεις)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(ἐπιθυμία)。」——罗马书 7:7

保罗引用了 chamad 的希腊文翻译——G1937 ἐπιθυμέω(epithumeo,「强烈地渴望」)。他专门拣选第十诫,正是因为这是一条无法通过管理行为来满足的诫命。你可以在心里仍然渴望邻舍所有的,同时克制自己不去偷盗。你可以保持双手洁净,心里却是污秽的。第十言穿越法庭、穿越群体、穿越一切可观察的事物,直指内在所发生的——并将其命名。

正典揭示了 chamad 的规律有多么严峻。圣经中三次重大的失败,遵循着同一个顺序——看见、渴望、取得。夏娃「见那棵树的果子……是悦人眼目的,也是可喜爱的(来自 chamad)……便摘下果子来吃了」(创 3:6)。亚干在认罪中使用了第十言自身的动词:「我见……就贪爱它们(来自 chamad)……便拿去了」(书 7:21)。大卫看见拔示巴,就差人取来(撒下 11:2—4)。第十诫的动词,正是堕落的动词,而堕落以同样的文法不断重演:看见、渴望、取得。

申命记 5 章在重述这条诫命时,在 chamad 旁边增加了另一个动词:אָוָה(avah),另一个表示渴望或盼望的词(申 5:21)。这两个动词在一起,构成了天主教和路德宗传统将第十诫分为第九诫(针对贪婪邻舍的妻子)和第十诫(针对贪婪他的财产)的依据——更正教和东正教传统则将其读为一条诫命。无论哪种方式,两种形式的贪婪都是内在的:对一个人的欲望,对财物的欲望。这条诫命涵盖了整个内心生活。

保罗的结论是,律法本身「是圣洁的、公义的、良善的」——它并没有制造贪心(罗 7:12)。律法所做的,是将已然存在的东西照亮。第十言通过针对欲望而非行为,表明所需要改变的,首先不是行为,而是渴望。这正是为何新约的应许——「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,刻在他们心版上」(耶 31:33)——是回应第十诫的唯一真实答案。你无法警察式地管理自己到不贪婪的地步。心必须改变。

出埃及记 20 章全文研究追踪第十言贯穿正典的堕落叙事,追随保罗在罗马书 7 章中对它的使用,并将这条内向的诫命与新约关于转化欲望的应许联系起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