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不可杀人」禁止一切杀死行为吗?

不——第六言使用了一个专指非法杀人的希伯来动词,而非泛指一切杀死行为,这正是为何大多数现代译本如今将其译作「不可谋杀」。

「不可谋杀」是更为准确的翻译——「杀」与「谋杀」之间的差异,对于理解第六言究竟禁止什么,至关重要。

这条诫命核心处的希伯来动词是 רָצַח(ratsach)。它并非泛指夺人性命的一般词语。希伯来文圣经有多个词语表示杀死——הָרַג(harag)涵盖战争及普通的杀死行为;שָׁחַט(shachat)用于祭祀宰杀;מוּת(mut)的使役态形式涵盖司法处决。ratsach 则比这些词语都更为狭窄。它专指非法的人身杀害——需要司法裁决的那种杀死行为。

当你审视民数记 35 章的逃城律例时,可以看出妥拉对 ratsach 使用的精确程度。那个意外杀死别人的人——他绊倒了、斧头飞出、邻居死去——仍被称为 rotseach(ratsach 的名词形式),必须逃往逃城(民 35:11)。这个词的范围足够宽泛,涵盖过失杀人,而不仅是预谋杀害。但它从未延伸到战场上的士兵、祭坛旁的祭司或下令处决的法官。这些行为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希伯来词语。

「不可犯非法杀人(lo tirtsach)。」——出埃及记 20:13

这条诫命只有两个希伯来词语:לֹא תִּרְצָח(lo tirtsach)。两个词,却蕴含着一整套法律框架——法庭、罪行程度的区分、逃城制度、意外与故意之间的差别——全都隐含于那一个动词的选择之中。「不可杀人」抹去了这种精确性。「不可谋杀」则将其恢复。

耶稣并没有放宽这种精确性——而是将其深化。在登山宝训中,他引用了同一动词(φονεύσεις,G5407,ratsach 的希腊文翻译),并将其向内延伸:「只是我告诉你们,凡向弟兄动怒的,难免受审判」(太 5:21—22)。这条诫命向后追溯至行凶前的无端怒气。希伯来法律术语在法庭上所禁止的,耶稣将其延伸到内心。

这值得细细思量。第六言并非和平主义——包含它的妥拉,同样命令以色列发动战争、处决凶手、为祭祀宰杀牲畜,而这些均使用不同的动词。第六言专门针对非法的人身杀害:在律法和正义所划定的界限之外夺取生命。遵守这条诫命的群体,是一个人命不廉价的群体——在那里,没有任何私人积怨可以正当化终结邻舍生命,即便是意外杀人也要接受追责。

而当耶稣将这条诫命向内延伸时,他并非添加了什么外来的东西,而是在揭示这条诫命始终所追求的:不仅是克制暴力的双手,更是不将他人生命视为可随意抛弃的心。

出埃及记 20 章全文研究以原始希伯来文逐一考察十言,追踪希伯来文与希腊文抄本之间诫命顺序的差异,并追随第二版诫命在新约中的成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