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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记5章中的认罪是什么?

这是要求一个人在献上任何祭物之前,先大声说出自己具体所犯的罪——不是私下里的愧疚感,而是一次说出口的承认。

这是献祭之前的那一刻,罪人必须说出自己做了什么——大声地、具体地——然后才能把任何牲畜、鸟或一把面粉带近祭坛。

利未记5章开篇列出四种使人担上罪责的情形:听见公开的作证呼召却保持沉默(5:1)、无意中触摸了不洁的死尸(5:2)、无意中触摸了人的不洁(5:3),以及口出仓促的誓言(5:4)。四扇不同的通往罪责的门。但这四者都汇入同一项要求:

「他有了罪的时候,就要承认所犯的罪……」 ——利未记5:5

「承认」一词是ve'hitvaddah(וְהִתְוַדָּה),yadah(H3034)的Hithpael——反身——字干。它在语法上先于其后的一切:5:6的献祭只在此之后才发生。认罪在此不是可有可无的灵修附加物;它是律法所定的第一步。

同一个动词,在圣经任何描述真实悔改的地方,都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出现。亚伦在赎罪日按手在活山羊头上,「承认」以色列的罪(利未记16:21)。被掳之民「承认」自己的罪之时,复兴便由此开始(利未记26:40)。民数记5:7的赎罪—赔偿律法——与本段经文最接近的法律亲属——要求在赔偿之前先有同样的认罪。旧约几篇伟大的悔罪祷告也运行在同一个动词之上:以斯拉记10:1,尼希米记1:6及9:2-3,但以理书9:4及9:20。在每一处,罪都必须先被说出,补救才能随之而来。

大卫在诗篇32:5正是这样描述自己的行为——「我向你承认我的罪」——用的是同一词根的相关形态。箴言则把这一原则说成一句话:

「遮掩自己罪过的,必不亨通;承认离弃罪过的,必蒙怜恤。」 ——箴言28:13

留意这条律法中认罪不是什么。它不是一种模糊的、觉得自己在哪里搞砸了的感觉。经文说「他要承认自己在这事上所犯的罪」——具体的过犯,被指名道姓。而且它先于献祭,不是取代献祭。利未记5章既不让认罪取代祭物,也不让祭物取代认罪。两者都是必须的,且按此顺序——先说出罪,然后带来祭物。

好奇这四种触发之罪具体是什么,以及为什么连那个作为见证人保持沉默的人——他很可能清楚知道自己隐瞒了什么——也能获得这条回头的路,而不是被剪除?阅读关于分级祭物的完整研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