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妥拉(律法)对强奸究竟怎么说?

申命记22章和21章确立了一贯的原则:侵犯女性的男人承担法律后果。表达性暴力的动词(anah,H6031)出现在三条不同的律例中,在所有三条律例中,它都对侵犯者产生具有约束力的义务——死刑、终身经济责任,或对该女性完全丧失处置权。

妥拉对性暴力的处理,建立在一个贯穿三条不同律例、也出现在叙事历史中的单一原则之上:侵犯女性的男人承担法律后果

关键是一个单独的希伯来动词——anah(עָנָה,H6031),其强式的 Piel 语干,意为"以武力凌辱、羞辱、强迫"。申命记在三个独立的案例中用这个动词来命名这种行为,在所有三个案例中,这个动词之后都紧接着对侵犯者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。

第一种情形:城中已订婚的女子(申命记22:23-24)。如果一个男人在城区侵犯一个已订婚的女子——在那里呼救本可被听见——两人都要被处死。关于他的死,所述的根据是侵犯本身:"因为他强奸了她"('asher 'innah,אֲשֶׁר עִנָּהּ)。对于女子,法律推定是:在帮助可及的城区环境中,没有呼声意味着同意。这是一条关于听力环境的法律证据规则,而非关于女性的神学宣告。

第二种情形:田野中已订婚的女子(申命记22:25-27)。如果女子在旷野遭受侵犯,只处死那个男人。经文特意点明这种不对称:她曾呼喊,却没有人来拯救她(第27节)。这种行为被明确比作谋杀。女子是受害者,而非被告。

第三种情形:未订婚的处女(申命记22:28-29)。如果一个男人强拉一个未订婚的女子,三项义务落在他身上:他向她父亲支付五十舍客勒,她成为他的妻子,而且他终身不得休妻。所述的理由是:

תַּ֖חַת אֲשֶׁ֣ר עִנָּ֑הּ

tachat 'asher 'innah

"因为他强奸了她。" — 申命记22:29

同样的原则也管辖申命记21:14中被掳女子的情形。如果一个士兵娶了一个被掳的女子为妻,后来不想要她了,她可以自由离开。她不能被卖。她不能被当作奴隶对待。经文为这三项保护都给出了同一个理由:"因为你强奸了她"(tachat 'asher 'innitah,תַּחַת אֲשֶׁר עִנִּיתָהּ)——同样的 H6031 Piel,同样的 tachat 'asher("因为")结构。

四个案例,一个结构:侵犯产生义务。在已订婚城区的案例中,产生的是死刑。在被掳女子的案例中,产生的是终身禁止转卖或奴役的禁令。在未订婚的案例中,产生的是终身的经济和婚姻责任。义务的方向是固定的:它指向侵犯者

叙事证明了这套律法的词汇是被理解的。当暗嫩接近同父异母的妹妹他玛时,她用妥拉自身的法律术语来命名他即将要做的事:

אַל־אָחִי֙ אַל־תְּעַנֵּ֔נִי כִּ֛י לֹא־יֵעָשֶׂ֥ה כֵ֖ן בְּיִשְׂרָאֵ֑ל אַֽל־תַּעֲשֵׂ֖ה אֶת־הַנְּבָלָ֥ה הַזֹּֽאת

"我兄啊,不要玷辱我,因为在以色列中不可做这样的事。不要做这愚妄的事。" — 撒母耳记下13:12

Al te'anneni——"不要玷辱我"——是 H6031 的 Piel 祈使否定式。他玛不是在援引一个创造秩序的原则,她是在援引妥拉。叙述者接着用同一个动词记录暗嫩的行为:"他就强奸了她"(vay'anneha,וַיְעַנֶּהָ,撒母耳记下13:14)。律法与叙事共用同一套道德词典。

希腊文旧约(LXX)在所有三条申命记律例中,用同一个词一贯地翻译 H6031 Piel:ταπεινόωtapeinoo,G5013,"羞辱、强奸")。希腊文保留了希伯来文的做法——用一个行为概念,产生适用于不同案例类型的单一法律原则。

这些律例没有一条援引创世记1-3章。这里的理据不是说女性在创造时较为软弱,因此理应被保护。这里的理据是,侵犯对侵犯者产生义务。保护源于行为本身,而非源于女性脆弱的神学。

关于完整的 anah 词语研究,以及三条律例中侵犯与义务之间的弧形图,请参阅《更难解的案例》,"阿那原则——侵犯产生义务"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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